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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2亚夏债”票面利率不调整及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芜湖投资公司

发布日期:2015/11/1 2:13:21 浏览:503

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六、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北路亚夏汽车城
联系人:李林
联系电话:0553-2876077
传真:0553-2876077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层
联系人:葛长征、吕锦玉
联系电话:010-66568161、66568421
传真:010-66568704
3、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戴文华
联系电话:0755-25938000
传真:0755-25988122
特此公告。
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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