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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芜湖市财政局、芜湖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芜湖市商务局、芜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芜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芜湖市支会、芜湖市教育局、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芜湖市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2020

发布日期:2022/4/28 13:26:21 浏览:529

达到5亿元以上且入库税金达15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不含物流信息平台型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物流信息平台型企业。地方经济贡献全归市财政的,奖励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申报材料:1.申请文件附申请表、汇总表(表格见附表1、2);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主体及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4.由具有审计资格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报表,上一年度完税材料;5.与上游企业签订的仓储、运输部分大额合同等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十四)政策第16条:支持物流企业信息平台建设。(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申报条件:上一年度物流企业对物流信息平台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

申报材料:1.申请文件附申请表、汇总表(表格见附表1、2);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主体及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4.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或该项目已购买设备、软件、测试的采购合同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投入资金明细情况说明及发票复印件。

(十五)政策第17条:支持现代物流企业品牌建设(市级财政承担)。(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申报条件:上一年度新晋升国家3A、4A、5A级或完成国家A级物流企业复查的物流企业(每家企业同级只可申报一次)。

申报材料:1.申请文件附申请表、汇总表(表格见附表1、2);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主体及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4.3A、4A、5A级评定证书复印件。

(十六)政策第18条:支持指定口岸扩大进口规模。(牵头部门:市商务局)

申报条件:在芜湖指定口岸进境上岸且进口业绩体现在我市的进口企业;进口肉类指定口岸运营企业。

申报材料:1.申请文件附申请表、汇总表(表格见附表1、2);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主体及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4.指定口岸运营单位相关材料;5.芜湖海关关于进口业绩的相关材料。

(十七)政策第19条:支持快递业快速发展。(牵头部门:市邮政管理局)

由市邮政管理局参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17〕46号)自行兑现。

(十八)政策第20条:鼓励现代物流企业投资。(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申报条件:新建投资额3000万元(不含土地款)以上的物流项目,上一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空港、铁路、港口以及高效智能化现代物流企业。

申报材料:1.申请文件附申请表、汇总表(表格见附表1、2);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主体及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4.工程建设合同、付款凭证等。

(十九)政策第21条:鼓励农村物流网点建设。(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申报条件:2019年起,在我市行政村及符合条件的自然村设置物流(快递)网点,正常运营满1年,固定经营场所不低于20平方米,具有监控、消防等安全设施及必备的操作平台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

申报材料:1.申请文件附申请表、汇总表(表格见附表1、2);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主体及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4.企业或个体经营户业务运营凭证、网点自有产权材料或租赁合同;5.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现场核查情况(附表3)及现场图片(包含监控、消防等设施)。

(二十)政策第22条:鼓励冷链物流企业做大做强。(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申报条件: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且入库税金达50万元,首次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且入库税金达100万元以上,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且入库税金达150万元以上,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且入库税金达300万元以上的冷链物流企业(不含物流信息平台性企业)。

申报材料:1.申请文件附申请表、汇总表(表格见附表1、2);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主体及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4.由具有审计资格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报表,上一年度完税材料;5.与上游企业签订的仓储、运输部分大额合同等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二十一)政策第23条:鼓励冷链物流设施投资。(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申报条件:新建投资额2000万元(不含土地款,冷藏车需用于本企业业务运作,不支持企业及企业集团集中采购模式)以上的冷链物流项目,上一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冷链物流企业。

申报材料:1.申请文件附申请表、汇总表(表格见附表1、2);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主体及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4.工程建设合同、付款凭证等;5.车辆购置合同、业务合作合同、付款凭证等。

(二十二)政策第24条: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牵头部门:市文旅局)

产业园区申报条件:承担文化创意产业园项目建设的,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入驻文化企业类别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项目投资累积达到50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建成后园区入驻文化企业超过30家且占园区企业总数60以上的。

产业园区申报材料:1.申请文件附申请表、汇总表(表格见附表1、2);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主体及各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4.项目手续齐全;5.项目已发生的累计投资汇总表附相关合同、付款凭证;6.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相关材料;7.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8.税务部门开具的上一年度完税材料和截止申报日的近三个月纳税材料;9.入驻园区企业材料。

入驻企业申报条件:上一年度在芜投资并入驻文化产业园区的文化旅游企业;上一年度在芜投资,当年投资额超过500万元或纳税达到10万元并入驻文化产业园区的文化旅游企业。

入驻企业申报材料:1.申请文件附申请表、汇总表(表格见附表1、2);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主体及各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4.申报企业入驻园区的相关材料及房屋租赁合同;5.装修合同、装修费用开支汇总表附付款凭证或房租费用开支汇总表附付款凭证;6.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7.企业职工社保材料;8.税务部门开具的上一年度完税材料和截止申报日的近三个月纳税材料。

(二十三)政策第25条:支持文化与旅游融合项目。(牵头部门:市文旅局)

改建项目申报条件:利用老厂房、老建筑、旧民居等资源改建成富有文化特色与内涵的休闲街区(园区)、特色村镇、旅游度假区、旅游景区,累计投资3000万元以上、规划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

改建项目申报材料:1.申请文件附申请表、汇总表(表格见附表1、2);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主体及各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4.项目手续齐全;5.房屋租赁或买卖合同;6.项目已发生的累计投资汇总表附相关合同、付款凭证;7.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8.房屋建筑年限不少于20年的相关材料;9.税务部门开具的上一年度完税材料和截止申报日的近三个月纳税材料。

旅游项目申报条件:1.对新引进的旅游项目(非一事一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2000万元。2.对4A级及以上景区直接投资的旅游新业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1000万元;或新增、改造游乐设备超过200万元以上的。

旅游项目申报材料:1.申请文件附申请表、汇总表(表格见附表1、2);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主体及各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4.项目手续齐全;5.旅游项目工程建设招投标合同及固定资产直接投资票据;6.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二十四)政策第26条:扶持旅游企业创强创牌。(牵头部门:市文旅局)

申报条件:1.当年新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旅游景区;当年新评定为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2.当年通过省级文化旅游名县、特色旅游名镇、特色旅游村和休闲旅游示范点。

申报材料:1.申请文件附申请表、汇总表(表格见附表1、2);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主体及各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4.国家5A级旅游景区、4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文化旅游名县、特色旅游名镇、特色旅游村和休闲旅游示范点的正式批文或公告。

(二十五)政策第27条:强化旅游品牌形象宣传。(牵头部门:市文旅局)

申报条件:在省级、省外市级卫视及以上广播、电视等官方媒体或高铁冠名中进行“欢乐芜湖”旅游品牌形象宣传推广的;贯彻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加强长三角区域城市合作,在上海、杭州、南京、合肥等中心城市高铁站进行“欢乐芜湖”旅游品牌宣传推广的企业。

申报材料:1.申请文件附申请表、汇总表(表格见附表1、2);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主体及各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4.宣传营销合同及费用发票;5.宣传营销的实景图片或录制的影像资料等。

(二十六)政策第28条:培育龙头企业。(牵头部门:市文旅局)

申报条件:被国家相关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国家级示范基地的企业;被省级相关部门新认定的省级文化产业园区、省级示范基地的企业。

申报材料:1.申请文件附申请表、汇总表(表格见附表1、2);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主体及各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4.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或国家级示范基地、省级文化产业园区或省级示范基地正式批文或公告。

(二十七)政策第29条:奖励原创动漫影视作品。(牵头部门:市文旅局)

电视电影作品申报条件:在本市登记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用工达20人(含)以上的影视制作企业,在我省省级相关管理部门立项(备案)、生产的原创影视作品,在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不含数字收费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或在全国院线上映的。申请奖励的主体必须为在《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中排名第一的出品单位或制作机构。

电视电影作品申报材料:1.申请文件附申请表、汇总表(表格见附表1、2);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主体及各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4.企业职工社保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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