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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明确:禁燃禁放!

发布日期:2023/1/9 15:26:01 浏览:79

来源时间为:2023-01-08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防止环境污染,切实改善我市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芜湖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芜湖市人民政府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镜湖区、弋江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无为市、鸠江区、湾沚区、繁昌区、南陵县、皖江江北产业集中区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国家机关;

(三)文物保护单位;

(四)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六)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七)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公共文化服务场所、英雄烈士纪念场所;

(八)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九)法律、法规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城管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依法给予处罚。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公安部门、应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拒绝、阻碍公安、城管、应急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县市区、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向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者适当奖励。

举报电话:“110”、“12350”

特此通告

芜湖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月7日

关于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倡议书

致广大市民朋友的一封信

亲爱的市民朋友们:

春节将至,辞旧迎新,烟花爆竹虽然可以增添一定的节日氛围,但燃放烟花爆竹所释放的颗粒物和硫化物会使空气质量急剧恶化,影响市民身体健康,影响公共环境卫生,更易酿成人身伤亡火灾事故和财产损失。为深入推进“保卫蓝天、美化环境”,请广大市民立即行动起来,从你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告别烟花爆竹,养成低碳、绿色、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在此,我们向全市广大市民发出倡议:

1、做不燃放烟花爆竹的践行者。请广大市民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主动采用喜庆音乐、鲜花等安全、环保、低碳的方式来欢度佳节,使环保观念深入人心,尽己之力守护碧水蓝天,共建美丽芜湖。

2、做不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者。请广大市民利用微博、微信、抖音、手机客户端等新兴传播方式,向亲朋好友宣传不燃放烟花爆竹的益处,努力把不燃放烟花爆竹变成广大市民的自觉行为,凝聚起保护环境的正能量。

3、做不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者。请广大市民发挥主人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既做到自己不在禁止燃放区域内随意燃放烟花爆竹,又积极劝阻和抵制周边人员随意燃放烟花爆竹的不文明行为,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使广大市民能够过一个安全祥和喜庆的春节。

蓝天之下是我们共同生活的家园,为了打造“绿水青山”的美丽芜湖,真诚希望广大市民朋友们告别烟花爆竹,从身边做起,从自我做起,不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用自己的行动共同建设美丽的芜湖,让我们的家园天空更蔚蓝、空气更新鲜、环境更优美。

芜湖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月7日

芜湖

来源_芜湖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原标题:《芜湖明确:禁燃禁放!》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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