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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9月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11/7 1:50:06 浏览:910

分别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降低噪声。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经鉴别属危险废物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并做好防渗防腐措施。公司内临时贮存设施建设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以免产生二次污染。

6、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要求,验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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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基源住产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芜环评审[2021]192号

普通

1、芜湖基源住产科技有限公司拟投资23000万元人民币,在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实施基源装饰板材基地项目,项目建设取得了三山区经发局备案登记(三经发【2021】62号,项目代码:2103-340208-04-01-241483)。根据《报告表》申报材料,结合三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初审意见和公开公示反馈意见,该项目建设符合当前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六稳”“六保”工作决策部署,在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及本审批意见各项要求的前提下,环境风险可控,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地点、工程措施及环境保护对策实施该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工程措施或防治污染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2、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长三角地区、省、市相关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冬防措施、重大活动保障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等各项环境管理要求。做好施工期无组织废气管控。有机废气经处理后外排须同时满足上海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相应限值要求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燃烧废气排放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中重点地区的相关排放限值;其他废气外排执行上海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相应限值要求;排放口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3、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雨污分流制度。生活废水外排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并满足纳管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废水无法接入污水处理厂期间,不得生产。

4、强化噪声管理,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安放位置,对各类产噪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距离衰减等措施降低噪声,施工期噪声外排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2011)中有关标准。营运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经鉴别属危险废物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并做好防渗防腐措施。公司内临时贮存设施建设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以免产生二次污染。

6、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要求,验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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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纽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芜环评审[2021]193号

普通

1、安徽纽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800吨改性工程塑料技改项目位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街道红星路38号,项目总投资120万元,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备案(开管秘[2021]147号)。该项目未经我局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必须认真吸取教训,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增强守法意识,维护企业的环境信用,积极配合环境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2、根据《报告表》申报材料,结合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芜环责改〔2021〕43号)、评估意见、评审意见及辖区生态环境分局初审意见和公开公示反馈意见,该项目建设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鉴于企业已将涉案破碎生产线全部拆除,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案审会会议纪要〔2021〕第6号,决定不予处罚。在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及本审批意见各项要求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建设年产800吨改性工程塑料技改项目;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3、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长三角地区、省、市相关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冬防措施、重大活动保障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等各项环境管理要求。本项目不新建厂房,施工期主要进行设备安装。项目原料为现有项目挤出废料,禁止使用回收厂外废料。破碎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废气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

4、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雨污分流制度。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有效处理,水洗、甩干废水经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废水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并满足污水纳管协议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废水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

5、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噪设备,采取基础减震、隔声等有效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项目运行期噪声外排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4类标准限值。

6、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以免产生二次污染;属危险废物的,须分类收集后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

7、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加强厂区环境管理,确保各类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

8、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的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要求,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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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港航(地方海事)管理服务中心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芜环评审[2021]194号

普通

1、芜湖市港航(地方海事)管理服务中心为合理配置行政执法力量和执法点,消除安全隐患,拟投资280万元人民币对芜湖县港航处执法趸船基地实施搬迁。经芜湖市发改委批复(芜发改交通[2019]482号,项目代码:2019-340202-55-01-016150)并同意选址地点。建设地点位于镜湖区方村街道(青弋江六郎航段合心村下游约560米处),航道左岸。对原有钢质趸船迁移维修,配套建设趸船系泊设施、接岸结构等辅助设施,3个临时停车位。根据《报告表》申报材料,结合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初审意见和项目信息公开公示反馈意见,该项目建设符合当前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及本审批意见各项要求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地点、工程措施及环境保护对策实施该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工程措施或防治污染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2、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长三角地区、省、市相关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冬防措施、重大活动保障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等各项环境管理要求。加强施工区规划管理,对运输车辆合理组织并采取封闭和遮盖措施,出入工地应清洗,施工周边应设置围挡,物料堆放应全覆盖,施工应采取湿法作业等有效降尘措施,施工期废气无组织排放满足上海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相应限值要求;运营期船舶废气排放执行上海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相关标准并满足《MARPOL73/78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约》)中相关要求;餐饮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相应标准。

3、加强水污染防治。项目废水经有效收集后治理,生活污水和舱底油污水交海事清污船处理,不得外排。

4、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噪设备,并针对性地分别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降低噪声。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关限值要求;运营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相关标准限值。对周边环境保护目标声环境影响须控制在《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标准限值以下。

5、强化固废管理。施工建筑垃圾以及运营产生的一般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经鉴别属危险废物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并做好防渗防腐措施。临时贮存设施建设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船舶垃圾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2018)中相关要求。生活垃圾必须按环卫部门要求,集中收集后及时清运。

6、减轻生态影响。做好对水上施工作业人员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项目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岸线,恢复生态环境。

7、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要求,验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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