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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9月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11/7 1:50:06 浏览:914

4、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噪设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噪声外排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5、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以免产生二次污染。属于危险废物,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场所的收集、贮运、处置方式等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设和管理。

6、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环保管理人员。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要求,验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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