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2-12-30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长信科技
股票代码:300088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芜湖铁元投资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合肥市蜀山区龙图路666号置地广场C座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新疆润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口岸路34号综合楼414房间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2年12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释义............................................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8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9
第五节前六个月买卖长信科技股票的情况...................11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12
第七节备查文件........................................15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16
第一节释义
在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长信科技、公司指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芜湖铁元投资指芜湖铁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润丰指新疆润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一致行动人指芜湖铁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润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本次权益变动指公司股东新疆润丰与控股股东芜湖铁元投资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新疆润丰同意将其持有的长信科技股份中的【98,196,67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的表决权委托给芜湖铁元投资行使。
本报告书、本报告指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收购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证券法》指《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15号》指《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芜湖铁元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T5NUC63
法定代表人方荣
注册资本141,000万元人民币
股东情况安徽省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持股85,芜湖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股15
成立日期2018年10月22日
营业期限2018年10月22日至长期
注册地址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汽经二路以东8号厂房四楼
经营范围企业资产重组、并购及项目融资、投资与资本运作,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合肥市怀宁路288号置地广场C座32层
通讯方式0551-6816676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新疆润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5643855323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奇
成立日期2004年4月23日
营业期限2004年4月23日至长期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口岸路34号综合楼414房间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需取得专项审批待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书后方可经营,具体经营项目期限以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书为准):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以及相关服务。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口岸路34号综合楼414房间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的合伙人及出资比例如下:
合伙人信息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陈奇615.337543.3863
高前文273.9619.3164
陈夕林205.9814.5233
朱立祥109.267.7037
张兵105.0157.4044
许沐华70.1254.9444
李春先27.02041.9052
张培5.39560.3804
张成金4.12830.2911
何晏兵1.77750.1253
吴锦荣0.27520.019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姓名职务证件号码国籍曾用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方荣董事长330102197708******中国无合肥无
李想董事、总经理342222198603******中国无合肥无
赵雪敏董事341022198901******中国无合肥无
邢晖董事340202197711******中国无芜湖无
李亚丽董事340111199009******中国无合肥无
王伟监事342129197501******中国无合肥无
李珺财务总监340103197503******中国无合肥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主要负责人的基本信息
姓名职务性别国籍身份证号码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居留权
陈奇执行事务合伙人男中国3401041957********合肥市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国境内、境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无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以下原因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及股权比例变动:
芜湖铁元投资为公司控股股东,为保障芜湖铁元投资对长信科技的控股权稳定,新疆润丰同意将其持有的长信科技股份中的【98,196,67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的表决权委托给芜湖铁元投资行使。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新疆润丰与芜湖铁元投资构成一致行动人。
二、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增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芜湖铁元投资持有长信科技【271,497,70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1.06),系长信科技控股股东;新疆润丰持有长信科技股份【206,132,01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4)。
2022年12月26日,新疆润丰与芜湖铁元投资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新疆润丰同意将其持有的长信科技股份中的【98,196,67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的表决权委托给芜湖铁元投资行使。
本次权益变动后,芜湖铁元投资控制的长信科技表决权数量将增至【271,497,70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06);新疆润丰剩余的长信科技表决权数量将变更为【107,935,34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4)。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新疆润丰与芜湖铁元投资构成一致行动人,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股份数量及表决权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比例表决权数量(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表决权数量(股)比例
芜湖铁元投资271,497,70711.06'1,497,70711.06'1,497,70711.0669,694,37915.06
新疆润丰206,132,0188.40 6,132,0188.40 6,132,0188.407,935,3464.40
合计/477,629,72519.46G7,629,72519.4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权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中,共质押12,280万股,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为59.57,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
三、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本次权益变动无其他附加条件、未签署补充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就股份表决权、股份锁定等不存在其他安排。
第五节前六个月买卖长信科技股票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长信科技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亦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应披露但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