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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一粗心老板落下五万元贪心保安偷偷据为己有

发布日期:2016/6/19 9:33:36 浏览:442

一方将钱款落在木椅上,一方趁人不备将其据为己有,后者的行为属侵占还是盗窃?这是一个需要厘清的问题。昨日,记者从南陵县人民法院就了解到这样的一起案件。

张某系南陵一家物业公司的保安,2012年10月30日是他值班的日子。当日下午5时许,该物业公司经理吴某将收取的五万元物业费放进一个纸袋里,打算将这笔钱放到它处。

吴某正欲携款离开公司时,有人过来找他。其间,吴某便随手把装有钱款的纸袋放到物业办公室的一长椅上。片刻之后,粗心的吴某离开时忘记了装有钱款的纸袋。

此后,准备下班的张某发现了这个纸袋。在发现其中装有钱款后,张某见四下无人,即用衣服遮挡住该款,后趁无人之际将纸袋放到自己的拎包里,径直骑车回家。途中,张某将装有钱款的纸袋扔到一个垃圾桶里。

吴某就餐后突然想起遗忘在公司木椅上的五万元钱,待其慌张折回时,那个装有现金的纸袋早已不在了。见状,吴某随即报案。公安民警介入在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时,当日值班的张某成为嫌疑人之一。所谓做贼心虚,警方介入不久,张某便主动承认了其拿走现金的事实,公安人员随即根据其供述在其家中追回赃款。

此案审理期间,在对张某犯罪行为的定罪上,有所争议,即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定性不同,判决结果势必不同。

法院审理认定,被落在物业办公室的钱款虽当时无人占有,但该款项实际上归物业公司所有,实际的被害人是物业公司,吴某虽将财物遗忘在物业公司长椅上,明显仍处于吴某及物业公司的实力控制范围内,虽然短暂遗忘,并没有脱离吴某及物业公司的占有,故应对张某的行为定性为盗窃罪。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情节等,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记者饶剑文罗成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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