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为了证明涉案产品的真假、价值,故宫博物院原副院长张之铸、中国国家博物馆原副馆长马英明、中国陶瓷博物馆副馆长徐桃生等22名知名艺术家向法庭提出申请,希望以专家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最终,马英明、徐桃生等经法庭准许出庭作证。这四位专家表示,涉案产品系真作、艺术水平高、市场定价合理,第二次“鉴定书”的鉴定价格有悖市场行情。
此外,围绕被告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虚构事实、是否隐瞒真相等问题,控辩双方也展开了激烈辩论。
公诉机关指控,中金公司在谢留卿的组织、领导下,形成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人员稳定的犯罪集团,并在犯罪集团内部先后设立人事部、策划部、接线部、客服部、核单部、市场部、质检部、网络部等部门。在谢留卿领导下,犯罪集团内部分工负责。被告人刘艳芳作为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人事部负责招聘员工、培训、“话术”考试等;策划部负责对产品虚假宣传、设计“话术”、制作宣传画册折页、维护公司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接线部负责接听公司在电视、网络投放广告的咨询电话,并登记客户信息反馈给客服部进行开发等;客服部负责利用策划部设计的“话术”虚构公司名义、产品价值、升值空间,并以冒充拍卖行、冒充同行、抢名额、承诺回购等欺骗手段向客户推销产品;核单部负责对已经下单准备购买的客户核实订单、回访客户等;市场部在北京等地设九个配送点,负责配送产品,在配送过程中,也直接向客户推销产品;质检部负责监督检查客服通话任务分流客户信息、对客户的开发和维护进行统计等;网络部负责公司销售系统维护等。为了掩盖犯罪行为,谢留卿表面制定了不准使用化名、手机实名制、五不准规定等措施躲避法律制裁。自2013年以来,该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大肆骗取全国各地42名被害人钱款,涉案金额共计1789万余元。
而辩方则表示,被告一方提供的证据和专家证人的证言已经充分说明,涉案产品是真的,且涉案产品有的是大师设计、创作、监制,有的为纪念重大事件发行,有的官方出品、监制,很多材质稀缺,具有收藏价值和升值空间,如“一带一路”合玺系纪念国家“一带一路”重大战略,目前已升值超过30,因此并不存在利用“话术”虚构公司名义、产品价值、升值空间等行为。中金公司关于禁止销售人员虚假承诺、虚假销售的相关制度很多年前就已经制定落实。早在几年前,新员工入职时就会签承诺书,承诺不进行虚假销售。这些承诺书放在员工个人档案里。入职之后,也经常集体开会强调纪律。在路金桥事件之后,中金为了避免销售人员虚假承诺,把相关规定归纳为五不准,通过制度上墙、开会宣传、再次签订承诺书等措施,把相关制度再次强调,这是一个自我整改、自我加强监管的措施,并非是像侦查机关认定的那样,仅仅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才表面上制定规章制度。此外,买卖关系本不可随意退货,但中金公司一直都有畅通的退货机制,至今中金公司的退货总额已经达到3000余万元。诈骗犯罪主观上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与正常合法经营获利的主要区别在于,诈骗犯罪一般不存在真实的交易、不需要成本或者只需要极少的成本,就可以获得合法经营无法获得的巨大利益。而本案有充分的证据显示,中金公司是从正规渠道购得商品,其采购价一般是销售价格3至4折,而其对外销售价格基本都等于或小于供货商指定的市场价格。更重要的是,这些商品都是市场上正常流通的艺术品,很多正规渠道均有销售,其市场价格是公开透明的。中金公司的售价等于或低于市场流通价格,属于正常的经营获利,不应认定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此外,针对有被告人与公诉机关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等问题,辩方也认为公诉机关在审判阶段以非正常方式让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超越了其法定权限,系违法行为。
本案的结果,尚待法院判决,但是本案折射出的民营经济保护问题、司法鉴定问题、如何充分保证被告人和辩护律师权利问题、艺术品收藏与买卖市场的正常销售行为与诈骗之间的边界问题,都已经引发了法律界乃至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值得关注与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