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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0】43号)

发布日期:2020/12/12 19:55:37 浏览:639

有限公司,酒精度:42vol,净含量:450ml等事项。执法人员现场将其外包装打开后,发现里面酒瓶盖并未密封,且酒瓶的编码也被磨损。经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代理人鉴定上述2瓶白酒产品为假冒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迎驾”注册商标的白酒。当事人陈述上述4瓶“迎驾银星贡酒”白酒为其表姐儿子办酒席所剩送给当事人的,后以65元/瓶价格对外销售,货值合计260元。截至检查时,已售出了2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没收2瓶侵权的“迎驾银星贡酒”白酒;罚款15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1月12日

10

无市监罚字〔2020〕561号

无为县苏方文百货店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

无为县苏方文百货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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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方文

经查明,2020年9月24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在当事人无为县苏方文百货店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7袋“麻辣香水鱼”调料,上述食品调料包装上均标注有:制造商:重庆市北碚区嘉滨食品厂,食品生产许可证:QS500903070275,生产日期:2020年04月07日,保质期:18个月等法定事项。但上述食品外包装并未标注SC生产许可证编号。当事人陈述上述“麻辣香水鱼”调料为当事人于2020年5月份从合肥庐江供货商购进。共购进10袋,购进价格为4元/袋,对外售价为5元/袋,货值共50元。截至检查时,已售出去3袋,获取违法所得3元。案发后,当事人主动下架销毁上述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没收违法所得3元;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1月12日

11

无市监罚字〔2020〕562号

季学洪无照经营案

季学洪

经查明,2020年10月10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季学洪正在无城镇周店行政村军前自然村从事砂石经营,经营面积200平米,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当事人陈述其于2020年8月20日开始在自家的场所从事砂石经营,平时主要在家忙农活,偶尔有时间才经营一下砂石。截止案发经营额总共8000元,利润400元,案发后当事人已将所有砂石运走停止经营。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罚款600元;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1月13日

12

无市监罚字〔2020〕563号

谢道艮在禁燃区内销售煤炭案

谢道艮

经查明,2020年10月13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谢道艮正在往无城禁燃区内的无为县天武早点店销售蜂窝煤,检查现场当事人的运货车上总计有800块蜂窝煤,其中300块正在下货给买家。当事人陈述其于2020年10月13日下午从无为县谢应梅蜂窝煤加工厂处购进了800块蜂窝煤运往非禁燃区进行销售,进价0.3元/块,销价0.35元/块。在运送途中经过禁燃区内的无为县天武早点时,该店经营者要购买300块蜂窝煤,在交易时被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禁燃区销售煤炭的货值金额为105元,因案发后已将交易煤炭收回没有交易成功,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罚款105元;没收违法销售的300块蜂窝煤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1月13日

13

无市监罚字〔2020〕564号

无为县永海小吃店使用过期食品原料案

无为县永海小吃店

刘永海

经查明,2020年9月27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无城镇宏业家园4#13号门面的无为县永海小吃店进行检查,在检查现场发现有“豆果果牌内脂豆腐”2盒(生产日期:20200917,保质期:5天,净含量:350克)。检查当日上述食品原料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陈述上述食品在保质期内当事人已使用了2盒,超过保质期后还剩2盒放在后厨中准备继续使用。案发后当事人已将上述“豆果果牌内脂豆腐”进行销毁,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为1.6元,因不单独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1月13日

14

无市监罚字〔2020〕565号

无为县少福食品商行销售过期食品案

无为县少福食品商行

陈少福

经查明,2020年10月9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无城镇西郊的无为县少福食品商行进行检查,在检查现场发现待销售的统一牌老坛酸菜面13桶(净含量:120克,生产日期:2020年3月1日,保质期:6个月);白象牌多半桶2代麻辣香锅牛肉面8桶(净含量:150克,生产日期:2020年3月23日,保质期:6个月);今麦郎牌1桶半红烧牛肉面6桶(净含量:146克,生产日期:2020年3月16日,保质期:6个月),检查当日上述食品均超过保质期。案发后当事人已将上述过期食品现场下架销毁。当事人所售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22元,因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1月13日

15

无市监罚字〔2020〕566号

无为县姚沟玉玲超市销售过期化妆品案

无为县姚沟玉玲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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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玉玲

经查明,2020年9月22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对位于无为市姚沟镇姚沟街道的无为县姚沟玉玲超市检查时,发现货架上摆放有牙膏2盒,外包装上标有“纳爱斯,天然盐牙膏,执行标准:GB8372,生产许可证:XK16-1087539,产地:浙江,限用日期见包装,自然盐白,20191017226871137250。”等字样,上述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陈述上述牙膏的进价为5元每盒,售价是7.5元每盒,在2019年10月17日以后对外销售了10盒,不能提供销售票据。违法经营额75元,违法所得25元。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三)项;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没收违法所得25元;罚款75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1月13日

16

无市监罚字〔2020〕567号

王希茂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王希茂

92340225MA2P46976Q

经查明,2020年10月14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王希茂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经营场所内摆放销售有格林豪泰电动自行车(榆树市格泰商贸有限公司,执行标准:Q/320205AZB001-2017,型号:TDR2755Z传奇靠背整车,车架号:L1LTWFZE2K2019172,电机号:10ZW6072320YA191328931,颜色:晶钻红,出厂日期:2019-3-25)1辆、威志电动自行车(丹阳市访仙镇凯跃车辆配件厂,执行标准:GB17761-1999,车型:金龟王,车架号码:156721811060219,电机号码:1811083675,出厂日期:2018.11.27)1辆,上述电动自行车均无脚踏骑行能力。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格林豪泰电动自行车、威志电动自行车均无脚踏骑行能力,都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第4条第1款“4总则4.1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a)具有脚踏骑行能力”的规定。截止案发,上述格林豪泰电动自行车、威志电动自行车均尚未售出,共货值金额2800元,无违法所得。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与经销商联系,配合经销商召回上述不合格的格林豪泰电动自行车、威志电动自行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罚款28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1月13日

17

无市监罚字〔2020〕568号

洪根球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洪根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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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2020年10月14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洪根球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摆放销售有奥力玛电动自行车(常州维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执行标准:GB17761-1999,型号:TDR303Z新劲战,车架编号:052621706050032,电机编号:1704216230,颜色:绿,出厂日期:2017.07)1辆,该电动自行车无脚踏骑行能力。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奥力玛电动自行车无脚踏骑行能力,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第4条第1款“4总则4.1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a)具有脚踏骑行能力”的规定。当事人陈述其于2017年8月份从常州维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处以每辆900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奥力玛电动自行车7辆,尔后以每辆11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在新标准实行之前售出6辆,实行之后没有售出,货值金额1100元,无违法所得。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与生产商联系,配合生产厂家召回上述不合格的奥力玛电动自行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罚款11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1月13日

18

无市监罚字〔2020〕569号

无为县泥汊华亿超市销售无检验报告的保健食品案

无为县泥汊华亿超市

92340225MA2P6WGD1M

张为玉

经查明,2020年9月25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位于无为市泥汊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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