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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2/2/27 12:57:01 浏览:665

来源时间为:2022-01-03

1、辐射安全许可证补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到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持公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二、承办机构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

四、申请条件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遗失许可证。

备注:只补办芜湖市环保局核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五、申报材料

申请补办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报告。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补办报告传真、邮寄或者送至芜湖市环保局辐射办。

2.补办:市辐射办收到报告后,在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系统内核实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情况,并打印新证。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3-2963069(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2、“12369”热线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12369”环保举报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二、承办机构

芜湖市环境监察支队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拨打环保举报热线电话,举报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项,请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受理,及时办理等原则。

五、服务流程

认真接听群众举报电话,如实记录举报信息,依法受理,及时办理。

六、服务时限

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5736025(芜湖市环境监察支队)

3、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2.《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十五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国家鼓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推动有关部门设立环境保护有奖举报专项资金。

二、承办机构

芜湖市环境监察支队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实名举报我市境内的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涉重金属、化工、医药制造、农药制造、印染、造纸、制革、酿造、火电、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的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属实的:(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二)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擅自拆除、停运、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或未依法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擅自开工建设、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五)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六)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七)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拒不执行的;(八)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九)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十)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取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环境违法行为不实的;

(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限内的;

(四)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的;

(五)举报人通过非正常途径进行举报,存在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的情节的;

(六)举报人或其家庭成员是环保系统干部职工的;

(七)举报人无明确联系方式或个人信息不真实、有错误的。

五、服务流程

及时受理、查处群众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对举报属实,符合奖励规定的,按程序奖励举报人。

六、服务时限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举报后60日内,完成对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举报案件属实,符合奖励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案件查处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给予奖励的决定。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5736083(芜湖市环境监察支队)

4、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发〔2015〕17号)第五条第十六款: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探索采取横向资金补助、对口援助、产业转移等方式,建立跨界水环境补偿机制,开展补偿试点。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第十二条:推进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鼓励流域下游与上游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31号)第二十四条: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继续推进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巩固和完善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在水环境敏感地区开展生态补偿试点。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7号):有序推进现有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新一轮新安江流域横向生态补偿试点,进一步完善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工作,在淮河、长江干流以及重要支流启动开展省内地表水跨界断面生态补偿。

二、承办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规划财务科、市生态环境局水科、芜湖市水务局、财政局、发改委。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流程

继续推进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巩固和完善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探索采取横向资金补助、对口援助、产业转移等方式,以经济调节为手段,不断推动上下游之间共同协作,切实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五、服务时限

根据国家和省、市政府文件要求执行。

六、咨询方式

电话:0553-5736065(市生态环境局规划财务科)

0553-5736031(市生态环境局水科)

5、省级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推荐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2.《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6—2020年)》:加强生态文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各类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在传播生态文化方面的作用。加强自然保护区、风景管理区等的生态文化设施建设和管理,积极推进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使其成为培育、传播生态文化的重要平台。

3.《环境保护部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通知》(环发〔2012〕113号):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2011-2015年)》有关要求,进一步增强广大中小学生的环境意识,环境保护部和教育部决定联合建立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深入开展环境教育活动。

二、承办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人事教育科

三、服务对象

具备申报国家级、省级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资格的单位

四、服务条件

1.获得过省、市级“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环境教育基地”、“环境科普基地”、“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等称号。

2.具备适合中小学生开展环境教育实践活动的基本场所、设施设备。

3.根据环境保护部和教育部有关中小学环境教育文件要求,按照中小学生的认知特点,结合当地环境资源条件与特色,设计完整的环境教育体验和实践活动方案,开发相关辅助资料,组织相关活动,提高中小学生环境素养与实践能力。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由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向市生态环境局人事教育科提出申请。

2.受理:市生态环境局人事教育科受理后汇同市教育局基教科审核。

3.申报:市生态环境局、市教育局审核后报省生态环境宣教中心审核。

4.发放:通过省生态环境宣教中心审核后,省生态环境厅、教育厅两部门发文命名。

六、服务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5736057(市生态环境局人事教育科)

6、辐射环保投诉监测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具体承担下列主要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一)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

二、承办机构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申请条件

受到辐射污染影响而产生的辐射环境投诉。

五、申报材料

环境监测委托书。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投诉监测委托。

2.开展现场监测、采样、分析。

3.提供监测数据。

七、服务时限

根据委托协议。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3-5736871(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7、委托性环境监测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第二条:环境监测的任务,是对环境中各项要素进行经常性监测,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第十一条: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的主要职能是承担本区域内综合性环境调查及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仲裁。

2.《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具体承担下列主要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一)开展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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