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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15 15:43:25 浏览:230

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督促燃气经营者推动用户安装燃气安全辅助设备。

(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实施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许可;加强对危险货物(含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单位、运输车辆消防安全管理;负责在客运车站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十一)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农业行业和农村地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结合农业生产,做好农忙、秋收和火灾多发季节的防火安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宣传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常识。

(十二)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商贸行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整改重大火灾隐患。

(十三)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文化系统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等文化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文化市场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行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积极保障灭火、抢险救援的医疗救护工作;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督促全市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有关直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健全消防宣传教育的长效工作机制,指导医疗机构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要求。

(十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指导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十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通过发放安全告知书的方式,在对市级负责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技术标准的立项、审查和批准发布工作,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消防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落实市场监管网格化管理,加强对商事主体的灭火器、疏散通道等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部门负责依据国土空间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组织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并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专业队伍建设、装备建设、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督促检查等工作;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八)芜湖传媒中心负责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加大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曝光力度,制作、播放公益消防宣传作品。

(十九)银行保险监管机构负责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进行监管,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协调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能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综合保障职责:

(一)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化工生产的规划和布局。

(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三)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承担生活垃圾、建筑物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行业单位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在职责权限范围内负责监督检查和依法处理;负责对违反法律、法规架设的户外广告设施,联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清理;依法查处单位、小区内外消防车通道上堆物、摆摊、设桩等行为,清理障碍物;配合住建部门依法对未经审查擅自施工、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及未经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四)电力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电力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五)人防部门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六)体育、宗教事务等部门负责加强体育类场馆、宗教活动场所等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七)互联网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

(八)气象、地震部门应当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消防救援机构。

(九)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各驻芜单位应落实本单位、本行业内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加强与属地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切实做好常态化火灾防控工作。

第四章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十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在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时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成立消防安全工作小组,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二)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占用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车及充电行为;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负责做好无物业管理的小区消防车通道的维护、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火灾隐患,及时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确定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动员组织驻社区(村)组织、单位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辖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日常运行,检查指导单元网格火灾防控工作落实。

(四)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五)根据需要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

(六)发生火灾时立即报警,并组织对初起火灾的扑救。

(七)对农村居民自建房屋的消防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保其建设的特殊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依法经过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收到检查不合格改正通知书的,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落实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六)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七)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八)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在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九)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消防救援队(站)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十七条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警示、提示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四)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五)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六)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开展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医院、民政服务机构、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巡查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当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证书。

(三)专职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在有关场所、建筑物内配备防毒面具、紧急逃生设施、疏散引导器材等疏散逃生设备。

(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按照规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二十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由共管共用方协商确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与业主约定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住宅物业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应当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住宅区物业管理主体不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业主、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住宅物业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有物业维修资金的,纳入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在保修期内保修责任主体应履行保修责任,将存在的故障和问题给予排除和修复。共用消防设施属人为损坏的,修复或者赔偿的费用依法由侵权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本行业消防安全工作,引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五条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法依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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