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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发布日期:2016/8/10 8:14:18 浏览:302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芜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8月16日,凡在2016年8月16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6年8月16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2012年8月17日发行的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简称12海型债、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103)至2016年8月16日将期满4年。根据本公司12海型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2海型债

3.债券代码:112103

4.债券期限及利率:票面利率5.00。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的票面利率为5.00,在本期债券的第3年末,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前的市场环境,公司选择不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仍维持5.00不变

5.发行规模:人民币8.5亿元

6.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即每张人民币100元

7.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8.起息日:2012年8月17日

9.付息日: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间内,每年8月17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10.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8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11.担保情况: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

12.信用级别: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发布跟踪评级报告,维持本期债券的债项信用等级为A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9月21日在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代理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00。每手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0.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投资者每手实际取得的利息为40.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每手实际取得的利息为45.00元。

三、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6年8月16日

2.除息交易日:2016年8月17日

3.债券付息日:2016年8月17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8月16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海型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QFII(RQFII)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文化路39号芜湖海螺国际大酒店11层

联系人:周小川、郭亚良

电话:0553-8396868、0553-8396856

传真:0553-8396808

邮政编码:241000

八、相关机构

1.受托管理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29楼

联系人:朱海文

电话:021-38676776

传真:021-50688712

邮政编码:200120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2-28楼

联系人:赖兴文

电话:0755-21899321

传真:0755-25987133

邮政编码:518038

特此公告。

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10日

《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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