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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芜湖市财政局、芜湖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芜湖市商务局、芜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芜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芜湖市支会、芜湖市教育局、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芜湖市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2020

发布日期:2022/4/28 13:26:21 浏览:526

来源时间为:2021-03-0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0-2021年)的通知》(芜政〔2020〕46号)中《芜湖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规定》,进一步推动我市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现将《芜湖市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2020-2021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芜湖市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2020-2021年)

2021年3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芜湖市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2020-2021年)

为规范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本着统筹指导,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廉明的原则,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0-2021年)的通知》(芜政〔2020〕46号)中《芜湖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申报主体

在本市区域内注册、主体税种在本市缴纳,且申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业企业和在本市区域内注册、主体税种在本市缴纳,发生进出口实绩的货物对外贸易企业、服务对外贸易企业及对外投资人、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企业,均可申请专项资金支持政策。

二、申报时间

2020年服务业政策申报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前,2021年服务业政策申报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前(专项政策具体申报及兑付时间由各牵头部门另行通知)。逾期没有申报项目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三、申报、审核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开发区行业牵头部门(会展补助由申报主体向组展部门申报)会同同级财政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审核结果在各县市区、开发区网站公示,公示内容为申报企业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期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确认后,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对应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全额兑付,兑付后将请示文件、附表2和兑现资金的银行回执单各自报送对口的市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市文旅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市贸促会、市教育局、市人社局等市级主管部门,并对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市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规定对兑付资金市级承担部分组织清算,并对申报材料进行抽查复核,同时不定期对项目建设组织抽查或绩效评估(地方经济贡献全归市级财政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予以全额兑付,市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确认后予以全额清算)。

四、综合性政策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政策第3条:兑现现代服务业政策奖补。由市财政局负责相关资金落实。

(二)政策第4条: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进行融资。(具体政策内容略,详见《芜湖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规定(2020-2021年)》,下同)(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申报条件:上一年度发生企业融资(贷款)用于智慧物流(物流信息平台、智能化仓储建设)、多式联运综合物流枢纽(港口、空港、铁路基础设施建设)、软件业(固定资产投资、软件项目开发)、工业设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发)、工业互联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发)、文化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开发)、健康养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发)的现代服务业企业。

申报材料:1.申请文件附申请表、汇总表(表格见附表1、2);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主体及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4.银行贷款合同、工程合同及发票、固定资产购置合同及发票等;5.所支持项目的立项、环评、规划等前期手续文件等。

(三)政策第5条: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发展。(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申报条件:上一年度获批国家级、省级服务业示范园区,获批省级、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的综合管理单位(机构)。

申报材料:1.申请文件附申请表、汇总表(表格见附表1、2);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主体及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4.国家、省级示范园区批文或省级、市级服务业集聚区批文。

(四)政策第6条: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申报条件:物流、供应链、工业设计、人力资源、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且上一年度服务于相关制造业企业的服务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2亿元。

申报材料:1.申请文件附申请表、汇总表(表格见附表1、2);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主体及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4.与制造业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五)政策第7条:生产性服务业办公用房租金补贴。(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申报条件:上一年度新注册且正常运营满一年的现代物流、软件和信息技术、工业设计、工业互联网和检验检测等5类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申请的租金补贴不得超过同期税收地方留存部分,与各县市区、开发区租金补贴政策重复的,不重复享受市级政策)。

申报材料:1.申请文件附申请表、汇总表(表格见附表1、2);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主体及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4.办公用房材料、租房合同、租金付款凭证;5.企业一年内纳税记录,银行营收往来材料。

(六)政策第8条: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园区)重大项目争取上级资金(市级财政承担)。(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申报条件:上一年度争取到国家、省级项目资金的企业(园区)。

申报材料:1.申请文件附申请表、汇总表(表格见附表1、2);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主体及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4.国家、省级下达项目资金的批文。

五、专项政策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县市区按比例承担)

(七)政策第9条:新引进的金融业机构奖励。(牵头部门:市金融监管局)

申报条件:上一年度新注册的金融业机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1.金融业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相关机构。2.金融专业服务机构指符合下述条件并经认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以及达到一定规模和能级的金融信息与数据服务、金融法律服务、财富管理、金融培训与认证机构中经认定的行业领军企业。其中,资产评估机构须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产评估资质。信用评级机构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是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授予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或信贷市场评级资格;二是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公司债发行评级资格;三是取得国家发改委授予的企业债发行评级资质。3.奖励资金不超过金融机构其业务增加值和利润总额对芜湖市财力贡献部分。

申报材料:1.申请文件附申请表、汇总表(表格见附表1、2);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主体及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4.行业主管部门的开业批复或业务资质材料;5.上级机构拨付营运资金材料(法人机构提供工商验资材料);6.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上一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凭证。

(八)政策第10条: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引进奖励。(牵头部门:市金融监管局)

申报条件:在我市注册并备案,管理基金规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以货币出资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基金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机构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同一管理公司或管理企业管理两只以上基金的,到位金额可以是其所管理基金的合计数)。

申报材料:1.申请文件附申请表、汇总表(表格见附表1、2);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主体及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基金奖励: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基金管理机构奖励: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上一年度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完税凭证。购置或租赁办公用房补贴:另提供基金管理机构购房的相关材料及纳税材料。投资企业补贴:另提供在我市所投资项目的相关材料。

(九)政策第11条:小额贷款公司利息收入奖励。(牵头部门:市金融监管局)

申报条件:在我市注册、纳税,且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贷款小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贷款,按其取得上述贷款利息收入的6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

申报材料:1.申请文件附申请表、汇总表(表格见附表1、2);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主体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4.上一年度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清单及贷款利息收入清单、上一年度各项完税凭证、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十)政策第12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无还本续贷”奖励。(牵头部门:市金融监管局)

申报条件:在我市注册、纳税,且符合政策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申报材料:1.申请文件附申请表、汇总表(表格见附表1、2);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主体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4.上一年度银行业金融机构“无还本续贷”业务清单,并经芜湖银保监分局盖章。

(十一)政策第13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信用贷”奖励。(牵头部门:市金融监管局)

申报条件:在我市注册、纳税,且符合政策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申报材料:1.申请文件附申请表、汇总表(表格见附表1、2);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主体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4.上一年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开展“信用贷”业务年度新增额清单及贷款余额清单,并经芜湖银保监分局盖章。

(十二)政策第14条:鼓励引进现代物流企业(园区)。(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申报条件:世界100强物流企业、国内50强物流企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上一年度中国物流企业50强名单内)、5A级物流企业、已上市物流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市新设总部、区域总部。

申报材料:1.申请文件附申请表、汇总表(表格见附表1、2);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主体及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4.与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签订的相关协议;5.由具有审计资格的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完税材料;6.物流企业排名及属于5A级物流企业、上市公司的相关材料。

(十三)政策第15条:鼓励现代物流企业做大做强。(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申报条件: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且入库税金达100万元,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且入库税金达300万元以上,首次达到1亿元(含)以上且入库税金达500万元以上,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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