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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农业农村局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全市2022

发布日期:2022/2/12 3:23:25 浏览:274

来源时间为:2022-01-26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三山经开区农村发展局、财经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0—2021年)的通知》(芜政〔2020〕46号)和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印发的《芜湖市推进特色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财农〔2021〕76号)文件要求,现将《芜湖市2022-2023年蔬菜保险工作试行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芜湖市财政局

2022年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2年1月26日印发

芜湖市2022-2023年蔬菜保险试行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增强蔬菜基地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0—2021年)的通知》(芜政〔2020〕46号)和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印发的《芜湖市推进特色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财农〔2021〕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试行工作实施方案。

一、保险的目的

农业生产受自然灾害影响大,近年来,旱、涝、风、雪、冻等自然灾害频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灾致贫、倒闭的现象偶有发生。为化解自然灾害造成的风险,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灾后能正常恢复生产,开展我市蔬菜保险试行工作。

二、保险的原则

1.政府引导。运用财政补贴手段,发挥政府组织推动作用,引导和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加蔬菜保险试行,促进特色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

2.市场运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发挥保险机构风险防控优势,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蔬菜种植风险。

3.自主自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愿参加蔬菜保险,不得采取强制手段。

4.协同推进。各级政府和财政、农业农村、宣传、水利、气象等部门,应协力推进试行工作,并对保险经办机构给予积极支持。

三、保险内容

(一)保险对象

辖区内从事大棚蔬菜种植的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种植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投保要求

1.投保的温室(钢架)大棚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2.集中连片,具有一定的规模,其中露地蔬菜规模在50亩以上,大棚蔬菜规模在30亩以上,生产周期在30天以上。

3.蔬菜种植符合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的生产要求和技术规范,生产环境优越、土壤适宜、排灌设施配套等。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大棚、棚膜、蔬菜全部投保,棚内蔬菜可单独投保。其中草帘、遮阳网、防虫网及其他辅助材料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四、保险机构

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运作”的基本原则,在确定保险品种、费率上限、保费分担比例等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投保单位自主选择在本市具备农业保险经营资质并符合《农业保险条例》相关经营条件的保险机构进行投保,同一蔬菜基地,只能选择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机构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列入农业保险黑名单,取消承办资格,并取消补贴政策;投保的生产经营主体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列入黑名单,取消当年补贴政策同时三年之内不得投保。

五、保额保费

芜湖市蔬菜保额、费率和保费一览表

保险标的

保险项目

生产成本

保险金额

(元/亩)

年费率

保险费

(元/亩)

温室

(含连栋)大棚

棚架

40000-50000

20000

2

400

棚膜

1000(第1年)

8

80

850(第2年)

68

700(第3年)

56

550(第4年)

44

棚内普通蔬菜

2000-3000

1200

3.5

42

棚内中档蔬菜

3000-4000

2000

3.5

70

棚内高档蔬菜

5000-8000

3000

3.5

105

普通钢架

大棚

棚架

15000-20000

5000

2.5

125

棚膜

500(第1年)

7

35

400(第2年)

28

300(第3年)

21

棚内普通蔬菜

2000-3000

1200

3.5

42

棚内中档蔬菜

3000-4000

2000

3.5

70

棚内高档蔬菜

5000-8000

3000

3.5

105

露地

露地蔬菜

1500-2000

1000

8

80

试行期间,保险机构对保险费率不得浮动,否则不享受财政对保费的补贴。

六、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因风灾、水灾、旱灾、雹灾、雪灾、冻灾、火灾、雷击、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所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承保的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其它原因,如人为破坏、病虫害或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保险期限为一年,因灾受损后,棚内及露地蔬菜、瓜果按保额的两茬计算理赔。因灾受损时,受损蔬菜品种价值按约定保额计算理赔。种植品种生产周期确为一茬/一年的,签订保单时须列明种植品种,可按保额一茬计算理赔。

七、保费补贴标准

试行期间保费补贴为:

1.温室大棚投保人承担40保费,财政给予60【市级承担30,县(市区)承担30】的保费补贴。

2.普通大棚及露地蔬菜投保人承担20保费,财政给予80【市级承担40,县(市区)承担40】的保费补贴。

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只需分别交纳40(温室)、20(普通大棚及露地蔬菜)的保费,其余60(温室)、80(普通大棚及露地蔬菜)的保费由保险经办机构分别与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统一结算,如有省补资金直接冲抵市或县级配套数。

每年财政补贴保费:保险机构在承保时应主动与当地县(市区)、镇农业农村部门对接且在11月1日前向市、县(市区)、镇农业农村部门报送《芜湖市蔬菜保险试行信息年度统计表》、保单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在11月10日前与保险机构结清本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款。市农业农村局统计、汇总、公示后,在11月25日前将市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款拨付给保险机构。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和保险机构均应按季度向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上报《芜湖市蔬菜保险试行信息季度、半年、全年统计表》。未按时提供材料的,将不予拨付保险补贴资金。

八、其他

本方案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芜湖市蔬菜保险试行理赔办法

附件

芜湖市蔬菜保险试行理赔办法

一、赔偿原则

1.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各分项保险标的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各自对应的保险金额。

2.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后,如果保单未到期且保户同意增保的,可在赔款后做好增保手续。原保险项目不变,增加受损新添置项目部分,按短期费率投保,保险金额恢复到原保险金额。增保部分不再享受财政补贴,增保后与原保险期限同时到期。

3.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程度的情况下,可实行多次查勘一次定损。对于分阶段收获的大棚内的蔬菜瓜果,在计算赔款时扣除已收获的部分。

4.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全市同类作物受灾面积达30以上),或单项赔款30万元以上的灾害,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可参与协调理赔,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可参与监督。

5.因非人力不可抗拒客观原因(投保人不主动作为),造成的旱、涝、风、雪、冻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因第三方原因(如当地的电网或排灌设施未及时修复)造成的损失,可按应赔偿的50赔偿。因旱、涝、风、雪、冻等灾情,80以上的种植户主动作为未造成损失,因主动作为不够,造成损失的投保对象,可按50赔偿。

6.对多次出现或出现情节恶劣的骗保对象,保险机构有权拒绝理赔,并有权拒绝后期承保。

7.裁决机制: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建立保险定损专家咨询机制,当投保人与保险机构理赔发生争议时,专家组将针对投保人蔬菜的不同生理阶段和不同的受灾程度做出科学、合理、可信的损失评估,在征求当地村、镇意见后,由专家组成员签字得出损失结论,供保险承办机构作为理赔定损重要依据。

二、赔偿标准

1.蔬菜大棚(含温室大棚和普通钢架大棚)

因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发生蔬菜大棚80以上全损时,按照保险标的所对应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发生部分损失时,按照保险标的所对应保险金额,结合损失率与损失面积比例计算赔偿。

蔬菜大棚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或部分损失,应以亩为单位,对应损失项目计算赔偿。计算公式如下:

蔬菜大棚赔款=有效保险金额×损失面积比例×损失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损毁程度

2.蔬菜大棚棚模

棚膜80以上全损时,按照保险标的所对应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发生部分损失时,按照保险标的所对应保险金额,结合损失率与损失面积比例计算赔偿。

蔬菜大棚棚膜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或部分损失,应以亩为单位,对应损失项目计算赔偿。计算公式如下:

蔬菜大棚棚膜赔款=有效保险金额×损失面积比例×损失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损毁程度

3.大棚内的蔬菜瓜果

(1)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大棚内的蔬菜损失的,赔偿标准按照下表确定:

种类

生长阶段

赔偿标准

全部损失最高赔偿限额

部分损失

棚内高档蔬菜

开花坐果前

有效保险金额×60

最高赔偿限额×损失率

坐果后采摘前

有效保险金额×100

已开始采摘后

有效保险金额×(1-已采摘量/全部采摘量)

棚内中档蔬菜

开花坐果前

有效保险金额×60

坐果后采摘前

有效保险金额×100

已开始采摘后

有效保险金额×(1-已采摘量/全部采摘量)

棚内普通蔬菜

定植成活10日内

有效保险金额×60

10日后到采摘前

有效保险金额×100

已开始采摘后

有效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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