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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报告摘要

发布日期:2016/3/30 4:19:55 浏览:3808

了公司2015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证业务的连续性,同意公司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9、关于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我们认为,2015年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健全,其制定程序及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独立董事:张光杰、周泽将、雷华

2016年3月18日

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截止2015年12月31日)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大华内字[2016]000028号

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螺型材公司)201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企业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海螺型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李静

中国·北京中国注册会计师:孟凡勇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自2015年4月17日担任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以来,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依据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制度》开展工作,通过审阅公司报送的资料、加强与公司审计机构的沟通等多种方式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同时参加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在董事会规范运作和重大决策的酝酿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董事会科学决策起了积极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

一、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2015年度共召开7次董事会会议,自本人任职至报告期末,公司共召开5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均按时出席,认真审议各项议题,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就其中有关事项出具独立意见,着力促进董事会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2015年,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进行充分研讨和认真审议,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同时,公司对于本人的工作也给予了极大支持,没有妨碍独立董事做出独立判断的情况发生。

自本人任职至报告期末,公司召开了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人均按时参加,并就相关议题与各位股东、董事、监事进行认真研讨。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15年度,本人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在了解情况、查阅相关资料后,就董事会议案发表了若干独立意见。主要有:

1、在公司七届三次董事会会议上发表了《关于七届三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雷华先生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通过对其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审核,雷华先生具备合法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同意将雷华先生作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2、在公司七届四次董事会会议上发表了《关于七届四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主要事项包括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事项、关于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调整,认为:公司2015年1—6月发生的担保均是对子公司的担保,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末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虞节玉先生、朱守益先生具备合法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同意将朱守益先生、虞节玉先生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王杨林先生符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王杨林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经董事会审议并聘任后即生效。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2015年内勤勉尽责,认真开展工作,维护投资者权益,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每一份提交董事会、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审议的议案,详细查阅相关文件,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行使表决权,并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制定过程中积极建言。

2、充分关注公司财务运作、资金往来等情况,并积极了解行业发展及公司经营动态,严格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努力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

3、重视和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够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时、准确、完整的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4、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尤其是对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不断加深认识和理解,切实提高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

四、在公司2015年度报告审计中履职尽责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本人在公司2015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认真履行了相关责任和义务,具体如下:

审计机构进场前,听取了公司2015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安排的汇报,并审阅了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认为财务会计报表能够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以此财务会计报表提交给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在审计过程中保持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了解审计进展情况,督促其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在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阅了审计后公司财务会计报表,认为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的整体经营情况。

五、其它工作情况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后期,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继续认真、尽责、勤勉地履行好独立董事的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张光杰

二○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自2015年4月17日担任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以来,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依据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制度》开展工作,通过审阅公司报送的资料、加强与公司审计机构的沟通等多种方式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同时参加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在董事会规范运作和重大决策的酝酿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董事会科学决策起了积极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

一、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2015年度共召开7次董事会会议,自本人任职至报告期末,公司共召开5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均按时出席,认真审议各项议题,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就其中有关事项出具独立意见,着力促进董事会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2015年,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进行充分研讨和认真审议,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同时,公司对于本人的工作也给予了极大支持,没有妨碍独立董事做出独立判断的情况发生。

自本人任职至报告期末,公司召开了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人均按时参加,并就相关议题与各位股东、董事、监事进行认真研讨。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15年度,本人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在了解情况、查阅相关资料后,就董事会议案发表了若干独立意见。主要有:

1、在公司七届三次董事会会议上发表了《关于七届三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雷华先生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通过对其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审核,雷华先生具备合法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同意将雷华先生作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2、在公司七届四次董事会会议上发表了《关于七届四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主要事项包括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事项、关于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调整,认为:公司2015年1—6月发生的担保均是对子公司的担保,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末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虞节玉先生、朱守益先生具备合法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同意将朱守益先生、虞节玉先生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王杨林先生符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王杨林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经董事会审议并聘任后即生效。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2015年内勤勉尽责,认真开展工作,维护投资者权益,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每一份提交董事会、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审议的议案,详细查阅相关文件,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行使表决权,并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制定过程中积极建言。

2、充分关注公司财务运作、资金往来等情况,并积极了解行业发展及公司经营动态,严格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努力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

3、重视和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够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时、准确、完整的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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