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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2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2/25 18:58:11 浏览:397

权利限制状况、地籍图等信息。

6.纳税信用等级A级、B级企业之间交易不动产的,承受方缴纳契税后可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积极推进个人存量房交易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改革试点。

7.推动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和预告登记同步办理。推广实行“交房即办证”。

8.探索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查验、申请程序。简化不动产非公证继承手续,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材料查验,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无需提交第二顺序继承人材料。登记申请人应承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因承诺不实,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9.依法稳妥、积极高效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五、纳税服务领域

进一步减时间、减环节、减材料、优服务,不断拓展“非接触式”“不见面”办税缴费,年度纳税时间压缩至80小时以内,征纳成本明显降低,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全省纳税指标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1.精简增值税计税期间种类,简并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征期。推进电子化、要素化申报模式,实现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自动预填申报。

2.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探索实行在代征税款逐笔电子缴税且实时入库的前提下,向纳税人提供电子完税证明。通过税企直联互动平台等渠道,为企业群众提供“一对一”税费政策咨询辅导服务。

3.推广跨省异地电子缴税业务,落实长三角区域企业涉税涉费事项跨区迁移规程,实现资质异地共认。持续推进省内跨区域经营纳税人涉税事项全省通办和市县通办。

4.对个人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涉及补缴土地收益的,将土地收益补缴业务纳入不动产交易登记办税缴费“一窗受理、集成办理”范围。实行不动产登记税费、登记费“一卡(码)清缴”,纳税人可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等方式一次性缴纳,支付环节由3个减至1个。

5.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税、入库减免退抵税、误收多缴退抵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等5项主要限时办结业务的平均办理时间在税务总局规定时限基础上再压缩40。

6.全面实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探索实施高频业务容缺受理。

7.依托税企直联互动平台,向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自动精准推送税费政策信息。进一步扩大税收优惠政策备案改备查范围。

8.强化自动填报功能,税务部门审核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6个工作日。国库部门收到《税收收入退还书》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退库。

9.实行企业所得税“报退合一”,纳税人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后,如存在多缴税款,系统自动计算退税数据,无需自行申请退税及填报任何资料。扩大小额快速退税范围,对纳税人申请500元以下小额退税受理即办。

10.对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并公布6个月以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等行为的失信主体,按程序及时办理信用修复。

六、跨境贸易领域

进一步优化通关流程、创新监管方式、提升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实现出口整体通关时间在长三角地区领先、进口整体通关时间在长三角地区靠前。

1.“船边直提”“抵港直装”作业模式推广至全省符合条件的港口,出口提前申报率达到80以上。

2.深入推进“主动披露”制度和实施容错机制。落实“日清”工作制度和每日自查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正常通关事宜,确保当日处理完毕。

3.持续推进芜湖—上海“江海一港通联动接卸”改革,适时在全省范围内推广。

4.探索开展科研设备、耗材跨境自由流动,简化研发用途设备和样本样品进出口手续。

5.用于展览展示的预包装进口食品样品,在符合准入要求的前提下,免予抽样检测。进口用于特殊化妆品注册或普通化妆品备案用的化妆品样品、企业研发用的非试用化妆品样品、非试用或者非销售用的展览展示化妆品,可免予提供进口特殊化妆品产品注册证或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电子信息凭证,免予进口检验。

6.稳步扩大进口巴氏杀菌乳检验监管模式改革试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口相关商品,在口岸实施“检查放行 风险监测”模式。

7.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口免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产品目录内的产品,免于CCC免办证书申请和审核,探索推进“白名单企业”自我承诺、自主填报、自动获证。

8.持续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维持在5个工作日以内。

9.推动跨境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拓展文化贸易服务平台、查验信息推送、预约联合登临检查等服务功能。在“单一窗口”平台增设跨境贸易中介机构服务评价功能。“单一窗口”平台功能覆盖银行、保险、税务、港口、机场等行业机构,逐步实现与上海等长三角地区“单一窗口”数据互联互通。

10.推动合肥、芜湖等市实现与日本、韩国、香港等东亚地区主要贸易伙伴和经济体口岸的相关单证联网核查。

11.在芜湖港深化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提单无纸化应用,在全省符合条件的港口城市推广应用集装箱无纸化平台,持续推动港口物流信息与海关数据互联互通,实现通关和物流作业同步进行。

12.优化完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运用好“一对一”培育和“一对多”培育等不同方式,支持重点企业按照“一企一策”开展信用培育,扩大AEO企业覆盖面。

13.将传统外贸、物流等企业纳入全省海外仓政策支持适用范围,鼓励跨境电商企业联合外贸、外经、物流等各类企业在欧洲等热门市场采用自建、合建、租赁等方式共建共享公共海外仓。推荐全省自建及使用公共仓和外贸企业入驻“海外智慧物流平台”,实现海外仓信息资源共享共用。

七、办理破产领域

积极推进企业破产和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健全府院联动、破产管理人管理等机制,强化破产审判信息化、智能化应用,破产审判难点堵点问题取得突破性进展,办理破产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1.建立破产案件财产处置协调机制,构建企业破产联动制度及工作体系,针对破产过程中社会稳定、经费保障、信用修复、税费清缴、企业注销、财产处置、打击逃废债等问题,研究出台有关工作细则,高效协同解决。

2.整合“大数据”资源,联合开展困境企业动态监测,将企业挽救与产业转型升级紧密结合,与区域招商引资有序衔接,推动资源优化重组。加强庭外重组和司法重整程序有序衔接,提高重整成功率。健全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

3.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支持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加强规范管理,制定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工作办法,探索实行以推荐方式提名管理人。

4.加大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深化网上立案、司法公开、债权申报、在线会议、网络拍卖等服务,切实降低费用成本。进一步加强破产案件审限管控,实施繁简分流,压缩审理周期。加大多年未结破产案件的清结力度。

5.企业破产案件中因债务人资料缺失或第三方机构不配合竣工验收等情形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经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安全鉴定合格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6.完善破产案件财产解封及处置机制,破产案件经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由破产管理人通知债权人及相关单位进行财产解封,破产管理人对已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时无须再办理解封手续。债务人的不动产或动产等实物资产被相关单位查封后,查封单位未依法解封的,允许破产管理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

7.允许破产管理人通过线上注册登录等方式,经身份核验后,依法查询有关机构掌握的破产企业财产相关信息,提高破产办理效率。

8.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破产企业,可以申请在“信用中国”网站添加相关信息,及时反映企业重整情况;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调整相关信用限制和惩戒措施。按照国务院部署,探索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赋予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参与招投标、融资、开具保函等资格。

八、获得信贷领域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实现“两增两控”目标。十大新兴产业金融支持力度不断强化,银行信贷服务更加精准有效适应市场主体需要,全省获得信贷便利度进入全国前列。

1.2022年支小再贷款额度不低于100亿元,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使用支小再贷款,突出十大新兴产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支持小微贷款和单户授信金额不高于3000万元的民营企业贷款投放。

2.健全对商业银行服务小微企业考核机制,完善考核与监管评价办法,力争2022年全省普惠小微贷款同比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10个百分点以上。

3.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改进授信审批和风险管理模型,持续加大小微企业首贷、续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重点增加对科创型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支持。持续开展“税融通”贷款业务,力争2022年“税融通”业务累计投放400亿元以上。

4.探索设立“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引导金融机构运用“资产抵押 信用 人才”组合模式。

5.发布科创型企业“白名单”,鼓励银行机构投早、投小,提升科创型企业首贷比。支持银行机构单独建立考核办法,独立核算和考核科技金融业务,适当提高客户结构、信贷占比、融资覆盖率等指标权重。

6.鼓励产业链企业与供应链金融有机耦合,引导金融机构依托“链主”“群主”企业,为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商业汇票、信用证、票据贴现、保理融资、融资租赁等综合金融服务。积极支持产业链核心企业与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征信系统等国家级基础设施平台系统实现对接,支持产业链小微企业融资。

7.鼓励各地根据当地企业需求,继续安排资金开展小微企业续贷过桥服务,帮助中小微企业按期还贷、顺利续贷。综合运用无还本续贷、循环贷、分期偿还本金、年审制贷款等,着力降低融资成本。

8.强化融资担保增信,优化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对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平均担保费率保持在1以下。

9.研究出台促进安徽省融资租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鼓励各市在财力许可条件下出台融资租赁服务科创企业及新兴产业企业奖补政策。

10.依托政府采购“徽采云”系统建设“政采贷”线上融资平台,与有关金融服务平台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采购合同数据在线推送,为企业提供快速便捷的线上融资服务。

11.完善省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服务功能,深度融合银行、担保、保险、不动产抵押登记、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等在线融资涉及的业务系统。

12.依托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平台建设全省供应链金融服务中心,组织供应链核心企业入驻中心,配合金融机构完成应收账款确权等工作,支持上下游中小企业融资。引导银行机构依据供应链和行业企业特性提供融资顾问服务,制定“一链一策”金融服务方案,设立绿色审批通道。鼓励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电商客户发放流动性资金贷款。

13.引导各担保机构优化质押融资风险管理机制,探索质权转股权、反向许可等方式,通过定向推荐、对接协商、拍卖等形式,提高质押物处置效率。

14.对银行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

九、保护中小投资者领域

推动上市公司强化信息披露、完善公司治理、落实董事责任、畅通股东沟通,切实提高中小投资者保护质量。信息披露透明度、诉讼便利度等指标位居全国前列。

1.推动上市公司完善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完善组织架构,强化规范经营。

2.推动上市公司、债券发行人提高以投资者需求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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