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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杉股份: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

发布日期:2022/9/27 10:28:35 浏览:399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违反《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收购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杉杉集团为本次收购编制的《收购报告书》包含“释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收购目的及收购决定”、“收购方式”、“收购资金来源”、“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财务资料”、“其他重大事项”和“备查文件”,且已在扉页作出各项必要的声明,在格式和内容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和《16号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编制的《收购报告书》在格式和内容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和《16号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一、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具备本次收购的合法主体资格;

2、收购人和出让人已就本次收购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

3、本次收购方式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收购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等担保权益和其他任何限制权、优先权等第三方权利或利益,也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或其他权利被限制的情形,也不存在权属纠纷,标的股份转让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4、收购人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合法;

5、本次收购系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杉杉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

6、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就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避免未来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与上市公司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出具书面承诺;

7、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编制的《收购报告书》在格式和内容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和《16号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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