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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葆轩:公司章程

发布日期:2017/11/18 13:58:06 浏览:1773

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披露。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百九十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一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二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三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四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

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第一百九十六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以下无,后附签署页)

本页无,为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签署页)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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