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75证券简称:芜湖港公告编号:临2013-036
债券简称:12芜湖港债券代码:122235
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12月18日召
)
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
案》,详细内容如下: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
对
司章程》中利润分配内容进行了修改,并进一步完善了《公司章程》相关内容。
的
具体如下:
《公司章程》原条款《公司章程》修改后条款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
责任。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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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决算方案;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十四)审议公司对外投资事项(交易涉十五)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资产的50以上;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易;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5000万元;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交易标的在最近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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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低于上述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
事会审议);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
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的股东请求时;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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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
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
准日。
第五十四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第五十四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通知各股东。
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容:名或名称;(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名或名称;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姓名;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姓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的比例;在公司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会议记录还应该包括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数的比例;
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非流通股股(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和表决结果;
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答复或说明;和表决结果(在公司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前,还应当记载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他内容。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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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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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日截止起算。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重大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收购出售重大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会批准:报股东大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董事会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须由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股东大会审议以外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财)收购出售重大资产.
、对外担保事项,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