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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港:关于与淮南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公告

发布日期:2020/3/1 0:11:01 浏览:194

来源时间为:2018-10-15

证券代码:600575证券简称:芜湖港公告编号:临2012-018

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淮南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服务协议》

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加强公司的资金管理,提高风险管控能力,降低资金运营成本,提高资金

运用效益。公司拟与淮南矿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

签署《金融服务协议》。财务公司根据公司需求向公司及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提供存贷款、委托贷款、结算和其他金融服务。财务公司承诺确保公司资金的安

全性、流动性及合理的收益性,并为公司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提供更多的金融

服务支持,该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为三年。

由于财务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

南矿业”)的控股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财务公司是公司的关联方,上述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就该关联交

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进行该项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1、财务公司是由公司控股股东淮南矿业投资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成立

于2007年9月。2008年8月,根据财务公司董事会决议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规

定,财务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70,000.00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100,000.00万元,其中:淮南矿业出资91,5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1.50;

淮南东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5,0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0;淮南东

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出资3,5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50。

财务公司注册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东路上东锦城商业街111-119号;

法定代表人:李雪莲;经营范围包括:对成员单位办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

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

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

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的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

及委托投资;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

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间市场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短期融资券、企业债、货币市场基金,新股申购);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及

融资租赁。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财务公司与公司构

成了关联关系。

三、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

按照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公司(本款所称公司包括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严格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存取自由的原则,存款

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厘定,且不低于财务公司

向成员单位提供存款业务的利率水平。财务公司保障公司存款的资金安全,在公

司提出资金需求时及时足额予以兑付,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0%或不超过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财务公司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公司提供综合授信业务,授

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担保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

贷款利率由双方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基准贷款利率及现行市况协商厘

定,且贷款利率将不高于芜湖港在国内其他金融机构获得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

率,同时也不高于财务公司向其他公司提供贷款的利率水平。

财务公司根据公司的指令为公司提供付款或收款的结算服务,以及与结算服

务相关的辅助业务。结算费用按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

国内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标准,同时也不高于财务公司向其他公司开

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根据公司经营和发展的需要,财务公司将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

下为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服务,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上述委托贷款服务,委托贷款

服务费用按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提

供的同类服务费标准,同时也不高于财务公司向其他公司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

平。

财务公司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其他

金融服务,其他各项金融服务,财务公司承诺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

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同时也不高于财务公司向其他公司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

平。

财务公司应确保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

满足公司支付需求。

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公司与财务公司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目的

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协议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体合同/协议必须符

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四、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有助于公司获得更多的金融服务,降低金融服务成本,加强公

司的资金管理,提高风险管控能力,提高资金运用效益。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1、本公司独立董事陈大铮、张永泰、卢太平、陈颖洲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

了独立意见,认为:基于财务公司近几年财务报表数据,其运营情况良好,该交

易的风险较小;财务公司已提供的承诺函能够保证不影响公司资金的正常使用;

公司要特别关注财务公司的日常运营情况,在与财务公司发生存款业务,应当对

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一旦财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

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及时采取全额或部分调出在财务公司存款、暂停

向财务公司存款、要求财务公司限期整改等风险应对措施,切实保证公司在财务

公司的存款安全;

2、上述关联交易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芜湖港储运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六、备查文件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4月13日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是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陈大铮、张永

泰、卢太平、陈颖洲,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议《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淮南矿业集团财务

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相关资料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1、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基于淮南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

务公司”)近几年财务报表数据,其运营情况良好,该交易的风险较小;财务公

司已提供的承诺函能够保证不影响公司资金的正常使用;公司要特别关注财务公

司的日常运营情况,在与财务公司发生存款业务,应当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

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一旦财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

的事项,及时采取全额或部分调出在财务公司存款、暂停向财务公司存款、要求

财务公司限期整改等风险应对措施,切实保证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安全;

2、上述关联交易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芜湖港储运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此页无,作为独立董事意见签名页)

独立董事(签字):陈大铮、张永泰、卢太平、陈颖洲

201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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