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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75:芜湖港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5/4 10:58:22 浏览:1145

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件下,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也

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确有必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要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八)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

或者变更的其他情形。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

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

案;利润分配应当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五十

三条关于全体股东参与分配的比例、违规

分配的退还、禁止参与分配的股份的规

定;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

在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其所获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被占用的资金。

九)公司调整或变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现有利润分配政策已不符合公司

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的要求;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违反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确

有必要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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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五十五条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第一百五十六条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

机制:机制:

一)董事会每年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一)公司的分红回报规划和利润分配的

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等提出分红建议具体方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在董事

和拟订利润分配方案;拟订现金分红具体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

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拟定现金分红方案时应当听取有关各方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的意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公开征集意

策程序要求等,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召开论证会、电话、传真、邮件等方

见并公开披露;式,与股东特别是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

二)董事会提出的分红建议和拟订的利资者、中小股东就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充分

润分配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讨论和交流;涉及股价敏感信息的,公司

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还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当提供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二)董事会每年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等提出分红建

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议和拟订利润分配方案;拟订现金分红具

三)报告期盈利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

配预案的,管理层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其决策程序要求等,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

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确意见并公开披露;

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董(三)董事会提出的分红建议和拟订的利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润分配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

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

四)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当提供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案,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五)公司应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题。

周期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四)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六)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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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长期发展等需要调整或变更本章程规定议。

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五)若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本章

划的,应从保护股东权益出发,由董事会程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

进行详细论证,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调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法规、规范性文件。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七)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六)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

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董事会调整或变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单一年

更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关度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

于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进行监督。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八)利润分配事项的信息披露:公司对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或特殊情况下

有关利润分配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未按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现

露。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润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董事

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长、独立董事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后、年

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决策程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前,在公司业绩

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发布会中就现金分红方案相关事宜予以

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合法权重点说明。如未召开业绩发布会的,应当

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有效方式召开说明

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会,就相关事项与媒体、股东特别是持有

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报上市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进

告期盈利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媒体和股东关心

的,还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以及的问题。上述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

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审议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中小股

独立董事按本章程规定对利润分配预东参与表决提供便利,并按参与表决的股

案、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东的持股比例分段披露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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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一并披露。(七)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

案,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八)公司应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

周期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九)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

和长期发展等需要调整或变更本章程规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

规划的,应从保护股东权益出发,由董事

会进行详细论证,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

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十)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分红政策

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董事会调整或变

更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关

于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

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

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

其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

回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

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

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十一)利润分配事项的信息披露:公司

对有关利润分配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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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

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

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

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决策

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

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

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

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报告期盈利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方

案的,还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以

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独立董事按本章程规定对利润分配方案.

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一并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

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

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

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

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

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

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

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

预计收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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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4、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

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

见。

特此公告。

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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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75:芜湖港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相关参考资料:
600575芜湖港、芜湖港、芜湖港地位、600575、sh600575、招生章程、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共产党章程、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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