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19证券简称:公告编号:2015-57
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9月10日上午11:0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9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9月9日下午15:00至2015年9月1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芜湖海螺国际大酒店1909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齐生立先生。
1.2关于提名虞节玉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51,397,238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未参与表决。
(2)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范瑞林、马宏继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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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海螺型材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范瑞林律师、马宏继律师列席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11:00在芜湖海螺国际大酒店1909会议室召开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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